题名: | 危險貨物之通知 |
正文语种: | chi |
作者: | 楊仁夀; |
摘要: | NYPE 46第二十四條規定「美國法至上條款」(U.S.A. Clause Paramount),與1936年COGSA或1 924年海牙規則的適用,各有其不同的範疇。美國法至上條款,僅適用於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出租人,以下同)與定期傭船人間「定期傭船契約」關係,而1 936年美國COGSA則規範載貨證券的法律關係。因之,定期傭船人以所傭船舶運送他人的貨物,其與託運人、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權利義務,即應適用1 9 36年美國COGSA ,而非定期傭船契約。 |
期刊名称: | 航贸周刊 |
出版年: | 2021 |
期: | 03 |
页码: | 32-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