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合法的貨物 |
正文语种: | chi |
作者: | 楊仁壽; |
摘要: | 依NYPE 46第二十四行至第二十七行規定,定期傭船人必須裝運「合法的貨物」(lawful merchandise),行駛於合法的航線(in lawful trades) 。 「合法」的相對名詞就是「非法」(unlawful)。 「合法」與「非法」,端視法律與契約是否允許,就法律而言,如定期傭船人所裝運的貨物,違反了任何裝載港、卸載港、船旗國的法律,就是非法的貨物。又如果定期傭船契約所應適用的法律(governing law ),亦不許裝運,仍屬非法的貨物。如定期傭船人所裝運的貨物,雖為上述法律所不禁止,但為定期傭船契約所排除,仍不得謂為合法的貨物。所以NYPE 46第二十五行,仍容許設有「除外」(excluding)的空格,由當事人於約定時去「填寫」。 |
期刊名称: | 航贸周刊 |
出版年: | 2021 |
期: | 03 |
页码: | 3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