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论《鹿特丹规则》中控制权的行使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于跃 |
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
关键词: | 货物控制权 运输单证 控制方 立法建议 |
摘要: | 首先论述了《鹿特丹现则》中行使控制权的理论依据在于运输单证持有人在法律拟制下直接占有货物,控制方基于占有的法律特性而享有控制权.其次从行使控制权的内容的角度提出控制权人没有义务行使控制权,以及控制权人通过实施控制权降低买卖合同项下的风险.论述了发货人是货运代理人时,卖方想成为控制方就要事先和货运代理人约定自己是单证托运人.并论述了承运人执行控制方的指示过程中,执行行为仅可能给承运人自身营运造成损失时承运人才可以要求控制方提供担保,以及当合同双方约定弱化控制权时应保障控制方预先得知自己权利受限等等.最后对我国《海商法》提出了立法建议. |
会议日期: | 20090415 |
会议举办地点: | 大连 |
会议名称: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出版日期: | 2009-04-15 |
母体文献: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 |
分类号: | F25 D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