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关于目的港无入提货法律责任的若干问题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李民韬 |
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广州510300 |
关键词: | 目的港 无人提货 责任 |
摘要: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派生于国际贸易合同,承担着将贸易合同下的货物自卖方运至买方的作用。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不仅承担着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的义务,还承担着妥善地、谨慎地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在航运实践中,特别是在经济萧条之时,往往会出现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无人提取,无法完成交付义务的情况,而且承运人还会因此而遭受利益的损失,例如需承担滞箱费和码头堆存费等。为了更好解救此类纠纷,公平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应充分厘清各方当事人在目的港货物无人提取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利于航运业的发展。 |
会议日期: | 20100327 |
会议举办地点: | 广州 |
会议名称: | 第三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出版日期: | 2010-03-27 |
母体文献: | 第三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 |
分类号: | D9 U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