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机动车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机动车的运行给人们带来便利,也带来了巨大的交通风险。交通事故与日俱增,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核心问题。目前立法对此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准确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存在困难和问题。本文拟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结合审判实践进行探析.
本文内容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就交通事故概念,赔偿的性质、归责原则作分析说明,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为转承责任即替代责任.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从比较法考察,从我国过去及现在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从学者立法建议稿的认定作出分析判断。进而提出笔者的意见,应当确定以所有者(运行支配)为原则、以运行利益为补充,以特殊情况为例外作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第三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界定。实际生活中由于机动车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本文针对交通事故中几种比较典型的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探讨。主要有:(一)非完整型所有权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其中包括 1、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保留所有权的责任主体;2、买卖、赠与等转移机动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责任主体;3、挂靠机动车的责任主体。(二)完整型所有权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其中包括 1、雇佣关系的责任主体;2、出借机动车的责任主体;3、租赁机动车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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