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名称: |
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以及用于制动轨道车辆的方法 |
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其具有:第一要求装置(20),所述第一要求装置具有至少一个用于触发轨道车辆(10)紧急制动的触发器(22);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所述制动控制装置用于操控轨道车辆(10)的至少一个制动系统;列车制动管理器(14),其中,所述列车制动管理器(14)设计用于在激活所述第一要求装置(20)时根据第一紧急制动模式操控所述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所述制动装置还具有第二要求装置(26),该第二要求装置用于根据第二紧急制动模式操控所述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此外设置有监控装置(24),该监控装置用于监控轨道车辆(10)的通过第一要求装置(20)所触发的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制动作用(Aist),其中,所述监控装置(24)根据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被监控的制动作用(Aist)激活第二要求装置(26)。 |
专利类型: |
发明专利 |
国家地区组织代码: |
德国;DE |
申请人: |
克诺尔轨道车辆系统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B·兹维灵;M·施坦科;U·弗里森;M·格鲁贝尔;R·沃格特兰德-特茨纳 |
专利状态: |
有效 |
申请日期: |
2018-03-12T00:00:00+0800 |
发布日期: |
2019-11-12T00:00:00+0800 |
申请号: |
CN201880019569.9 |
公开号: |
CN110446623A |
代理机构: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俞海舟 |
分类号: |
B60L7/24(2006.01);B;B60;B60L;B60L7 |
申请人地址: |
德国慕尼黑 |
主权项: |
1.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其具有: 第一要求装置(20),所述第一要求装置具有至少一个用于触发所述轨道车辆(10)的紧急制动的触发器(22); 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所述制动控制装置用于操控所述轨道车辆(10)的至少一个制动系统;以及 列车制动管理器(14),所述列车制动管理器(14)设计用于在激活所述第一要求装置(20)时根据第一紧急制动模式操控所述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 其特征在于, 设置有第二要求装置(26),所述第二要求装置用于根据第二紧急制动模式操控所述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和 设置有监控装置(24),所述监控装置用于监控所述轨道车辆(10)的通过所述第一要求装置(20)所触发的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制动作用(Aist),其中,所述监控装置(24)根据所述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被监控的制动作用(Aist)激活所述第二要求装置(2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其中,所述列车制动管理器(14)设计用于在第一紧急制动模式中这样操控所述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灵活地且动态地操控所有可供使用的制动系统以获得对应于紧急制动的制动作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其中,所述第二要求装置(26)设计用于在第二紧急制动模式中这样操控所述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制动控制装置(16)操控对于紧急制动确定的制动系统以获得对应于紧急制动的制动作用。 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其中,所述监控装置(24)与第二要求装置(26)的触发器(28)连接并且根据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被监控的制动作用(Aist)操纵所述触发器,以便激活所述第二要求装置(26)。 5.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其中,所述监控装置(24)设计用于将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被监控的制动作用(Aist)与预先给定的制动作用界限值(Asoll)进行比较,并且如果被监控的制动作用(Aist)低于或者不超过所述制动作用界限值(Asoll),则激活第二要求装置(26)。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其中,所述监控装置(24)设计用于,仅在对于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不足的制动作用的预先确定的公差标准的预先给定的界限值(Tlimit)被超过的情况下,激活第二要求装置(26)。 7.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轨道车辆的制动装置,其中,所述监控装置(24)设计用于,如果所述第一要求装置(20)被停用,则在第二紧急制动模式中又使所述第二要求装置(26)停用。 8.轨道车辆(10),其具有至少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动装置。 9.由多个轨道车辆(10)组成的联合体,所述联合体具有至少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动装置。 10.用于制动轨道车辆(10)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当通过第一要求装置(20)触发紧急制动时,根据第一紧急制动模式操控轨道车辆的制动系统;和 监控通过所述第一要求装置(20)所触发的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制动作用(Aist), 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被监控的制动作用(Aist)根据第二紧急制动模式操控轨道车辆(10)的制动系统。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第一紧急制动模式中灵活地且动态地操控所述轨道车辆(10)的所有可供使用的制动系统以获得对应于紧急制动的制动作用。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第二紧急制动模式中操控所述轨道车辆(10)的对于紧急制动确定的制动系统以获得对应于紧急制动的制动作用。 13.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被监控的制动作用(Aist)与预先给定的制动作用界限值(Asoll)进行比较,并且如果被监控的制动作用(Aist)低于或者不超过所述制动作用界限值(Asoll),则触发第二紧急制动模式。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仅在对于不足的制动作用的预先确定的公差标准的预先给定的界限值(Tlimit)被超过的情况下,触发所述第二紧急制动模式。 15.根据权利要求10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取消紧急制动,则取消第一紧急制动模式和第二紧急制动模式。 16.根据权利要求10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监控装置(24)监控第一紧急制动模式的制动作用(Aist);和监控所述监控装置(24)的功能性。 |
所属类别: |
发明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