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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关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主体框架的研究
论文题名: 关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主体框架的研究
关键词: 船舶油污损害;损害赔偿;海事责任;强制保险;油污基金;赔偿制度
摘要: 自从20世纪初开始,石油迅速取代煤成为主要能源,大量石油由船舶经海上从石油输出国运往石油输入国,船舶所载石油溢出造成的污染损害也相伴而生。海上石油运输的迅猛发展带来船舶油污损害的不断加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推动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损害转移和分散,实现其损害赔偿功能。将涉及船舶油污损害的两大行业一一航运业和石油行业纳入赔偿主体的范畴。为分散和转移船方的赔偿责任,确保赔偿义务的履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持有财务能力证明,通过责任保险或其他保证形式将其责任风险转移至责任保险人或其他保证人。石油行业的赔偿责任的转移和分散则是通过赔偿基金,赔偿基金的赔偿资金来源于石油公司缴纳的摊款或税款。 同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留了传统海事责任限制制度,赔偿主体对油污损害的赔偿是有限度的,民事责任人及其保证人和基金都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在于:船方得以明了从事石油运输的风险,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得以确定保险或保证金额,赔偿基金得以明确摊款或税款数额。油污损害索赔数额的不断加大,推动了赔偿限额的不断提高。 本文通过对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接合我国国情,探讨如何完善和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一方面明确我国适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结合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及索赔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构想。 第一章概述,阐述我国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和建立的意义。接着第二章分析了船舶、油类、油污损害三大概念。明确了油污损害的一些基本概念、范畴。第三章全面介绍了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在第四章分析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主要模式及发展趋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也就是第五章论证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建构的基本原则及其两大支柱:强制保险和设立基金。探讨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和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设的构想。
作者: 柴飞
专业: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导师: 张秋荣;蔡存强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
学位年度: 2005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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