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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研究
论文题名: 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研究
关键词: 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民事立法;油污司法解释;民事责任公约
摘要: 航运实践中,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导致一船漏油而造成油污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确定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民事立法,国内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多个部门法中,并无统一规定。在国际公约层面,我国加入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92CLC》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我国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出现了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内法并存,在确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造成司法审判实践不一,亟待解决。
   本文以法理、民法理论为基础,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法、利益平衡分析法,对我国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案件的司法实践和最高院2010年11月的《油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另外两种方案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导致一船漏油造成油污损害赔偿中的受害方,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享有依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向漏油方主张全部油污损害赔偿的权利;二是,享有依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规定,向非漏油主张在碰撞过失比例范围内承担油污损害赔偿的权利。在非漏油方应承担的碰撞过失比例内,油污受害方的两个请求权有限竞合。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概述,分别列举并分析国内外有关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第二章为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分析。船舶碰撞和油污损害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在非漏油方应承担的碰撞过失比例内油污受害方的两个请求权有限竞合。第三章从法经济学、责任主体利益平衡角度对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的受害方请求权有限竞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四章,针对我国确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三种司法实践和《油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另外两种方案,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有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
  
作者: 王健
专业: 海商法学
导师: 赵月林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年度: 2011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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