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名称: |
费用设定装置、费用设定方法以及费用设定系统 |
摘要: |
本公开涉及一种费用设定装置、费用设定方法以及费用设定系统。当执行返还车辆的处理时,费用设定装置识别返还车辆的地区(S215),并且计算识别出的地区的地区SOC(S220)。所述费用设定装置判定能否应用平均化折扣(S240)。所述费用设定装置将用户租用车辆的地区的地区SOC与用户返还车辆的地区的地区SOC进行比较。当用户租用车辆的地区的地区SOC大于用户返还车辆的地区的地区SOC时,应用平均化折扣。 |
专利类型: |
发明专利 |
国家地区组织代码: |
日本;JP |
申请人: |
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
发明人: |
小野寺彩;中西彰彦;滨岛拓美;简井雄介 |
专利状态: |
有效 |
申请日期: |
2018-11-05T00:00:00+0800 |
发布日期: |
2019-05-14T00:00:00+0800 |
申请号: |
CN201811308669.1 |
公开号: |
CN109747472A |
代理机构: |
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夏东栋;李奕伯 |
分类号: |
B60L53/66(2019.01);B;B60;B60L;B60L53 |
申请人地址: |
日本爱知县 |
主权项: |
1.一种费用设定装置,其配置为设定用于共享车辆的使用费,所述车辆配置为使用蓄电装置中存储的电力行驶,所述费用设定装置包括: 信息取得单元,其配置为从所述车辆获得代表在所述蓄电装置中的蓄电量的第一信息以及代表所述车辆的位置的第二信息; 地区识别单元,其配置为通过使用由所述信息取得单元获得的所述第二信息和地区设定信息来识别停放所述车辆的地区,所述地区设定信息将包括能够租用和返还所述车辆的多个地点的预定区域划分为多个地区; 计算器,其配置为通过使用所述第一信息来计算代表识别出的所述地区中停放的车辆中的蓄电量的总和的量;以及 费用设定单元,其配置为设定所述使用费, 当代表停放在包括所述车辆的返还地点的地区中的车辆中蓄电量的总和的第二量小于代表停放在包括所述车辆的租用地点的地区中的车辆中蓄电量的总和的第一量时,所述费用设定单元配置为将所述使用费设定为比所述第二量大于所述第一量时小的量,所述返还地点为已经返还所述车辆的地点,所述租用地点为已经租用所述车辆的地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费用设定装置,其中,当第一条件为所述第二量小于所述第一量且从包括所述租用地点的所述地区朝向包括所述返还地点的所述地区的方向不同于代表所述地区之间的移动集中的方向的需求方向,并且第二条件为所述第二量小于所述第一量且从包括所述租用地点的所述地区朝向包括所述返还地点的所述地区的所述方向与所述需求方向相同时,所述费用设定单元配置为将所述使用费设定为对于所述第一条件比对于所述第二条件小的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费用设定装置,其中,当所述车辆在其中蓄电量大于参考值的情况下被返还时,所述费用设定单元配置为将所述使用费设定为比当所述车辆在其中蓄电量小于所述参考值的情况下被返还时小的量。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费用设定装置,其中,当包括所述返还地点的所述地区具有的车辆的总数小于或等于预定数量时,所述费用设定单元配置为将所述使用费设定为比当包括所述返还地点的所述地区具有的车辆的总数大于所述预定数量时小的量。 5.一种用于设定用于共享车辆的使用费的方法,所述车辆配置为使用蓄电装置中存储的电力行驶,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车辆获得代表在所述蓄电装置中的蓄电量的第一信息以及代表所述车辆的位置的第二信息; 通过使用获得的所述第二信息和地区设定信息来识别停放所述车辆的地区,所述地区设定信息将包括能够租用和返还所述车辆的多个地点的预定区域划分为多个地区; 通过使用所述第一信息来计算代表识别出的所述地区中停放的车辆中的蓄电量的总和的量;以及 设定所述使用费, 所述设定所述使用费包括:当代表停放在包括所述车辆的返还地点的地区中的车辆中的蓄电量的总和的第二量小于代表停放在包括所述车辆的租用地点的地区中的车辆中的蓄电量的总和的第一量时,将所述使用费设定为比所述第二量大于所述第一量时小的量,所述返还地点为已经返还所述车辆的地点,所述租用地点为已经租用所述车辆的地点。 6.一种费用设定系统,包括: 车辆,其配置为使用蓄电装置中存储的电力行驶;以及 费用设定装置,其配置为设定用于共享所述车辆的使用费, 所述费用设定装置配置为: 从所述车辆获得代表在所述蓄电装置中的蓄电量的第一信息以及代表所述车辆的位置的第二信息; 通过使用获得的所述第二信息和地区设定信息来识别停放所述车辆的地区,所述地区设定信息将包括能够租用和返还所述车辆的多个地点的预定区域划分为多个地区; 通过使用所述第一信息来计算代表识别出的所述地区中停放的车辆中的蓄电量的总和的量; 设定所述使用费;以及 当代表停放在包括所述车辆的返还地点的地区中的车辆中的蓄电量的总和的第二量小于代表停放在包括所述车辆的租用地点的地区中的车辆中的蓄电量的总和的第一量时,将所述使用费设定为比所述第二量大于所述第一量时小的量,所述返还地点为已经返还所述车辆的地点,所述租用地点为已经租用所述车辆的地点。 |
所属类别: |
发明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