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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制动能量回收方法、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及车辆
专利名称: 制动能量回收方法、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及车辆
摘要: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制动能量回收方法、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及车辆,涉及车辆技术领域。本发明的制动能量回收方法中,首先根据车辆的刹车工况和车辆的制动防抱死装置的激活状态判断车辆的制动状态,制动状态分为主动紧急制动状态、自动紧急制动状态、主动平缓制动状态和自动平缓制动状态。然后根据判断出的制动状态采用相应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控制车辆进行扭矩回收,其中,每一制动状态均对应一个不同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当车辆处于不同的制动状态时,可以采取不同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以回收不同的制动能量,提高能量回收率。
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
国家地区组织代码: 浙江;33
申请人: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明人: 曹林浩;刘国瑞;张荡;张志刚
专利状态: 有效
申请日期: 2019-04-25T00:00:00+0800
发布日期: 2019-07-23T00:00:00+0800
申请号: CN201910340796.8
公开号: CN110040000A
代理机构: 北京智汇东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代理人: 薛峰;高钊
分类号: B60L7/18(2006.01);B;B60;B60L;B60L7
申请人地址: 31005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主权项: 1.一种制动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车辆的刹车工况和所述车辆的制动防抱死装置的激活状态判断所述车辆的制动状态,所述制动状态分为主动紧急制动状态、自动紧急制动状态、主动平缓制动状态和自动平缓制动状态;以及 根据判断出的制动状态采用相应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控制所述车辆进行扭矩回收,其中,每一制动状态均对应一个不同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 根据刹车参数将所述刹车工况分为平缓刹车和紧急刹车,所述刹车参数包括:刹车踏板深度、刹车踏板深度变化率、车速变化率和车速; 当所述刹车参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判定所述刹车工况为紧急刹车,否则判定为平缓刹车: 所述刹车踏板深度大于等于预设深度; 所述刹车踏板深度变化率大于等于预设深度变化率; 所述车速变化率大于等于预设变化率; 所述车速处于预设范围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动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车辆为紧急刹车且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未激活时,判定所述车辆处于主动紧急制动状态; 当所述车辆为紧急刹车且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激活时,判定所述车辆处于被动紧急制动状态; 当所述车辆为平缓刹车且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未激活时,判定所述车辆处于主动平缓制动状态; 当所述车辆为平缓刹车且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激活时,判定所述车辆处于被动平缓制动状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动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车辆处于主动平缓制动状态时,根据与其对应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中的预设扭矩进行能量回收; 当所述车辆分别处于除主动平缓制动状态外的三种制动状态时,根据所述预设扭矩和预设加权系数计算得出与之对应的回收扭矩进行能量回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动能量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车辆处于被动平缓制动状态时,预设加权系数为第一加权系数; 当所述车辆处于主动紧急制动状态时,预设加权系数为第二加权系数; 当所述车辆处于被动紧急制动状态时,预设加权系数为第三加权系数; 其中,所述第一加权系数、所述第二加权系数和所述第三加权系数均不相同。 6.一种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包括制动防抱死装置、电子控制装置、制动装置和制动能量回收单元,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控制装置配置成根据所述制动装置的刹车工况和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的激活状态判断所述车辆的制动状态,所述制动状态分为主动紧急制动状态、自动紧急制动状态、主动平缓制动状态和自动平缓制动状态; 所述制动能量回收单元配置成根据所述电子控制装置判断出的制动状态采用相应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控制所述车辆进行扭矩回收,其中,每一制动状态均对应一个不同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制动装置根据刹车参数将刹车工况分为平缓刹车和紧急刹车;所述刹车参数包括:刹车踏板深度、刹车踏板深度变化率、车速变化率和车速;当所述刹车参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判定所述刹车工况为紧急刹车,否则判定为平缓刹车: 所述刹车踏板深度大于等于预设深度; 所述刹车踏板深度变化率大于等于预设深度变化率; 所述车速变化率大于等于预设变化率; 所述车速处于预设范围内。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控制装置在所述车辆为紧急刹车且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未激活时,判定所述车辆处于主动紧急制动状态; 所述电子控制装置在所述车辆为紧急刹车且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激活时,判定所述车辆处于被动紧急制动状态; 所述电子控制装置在所述车辆为平缓刹车且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未激活时,判定所述车辆处于主动平缓制动状态; 所述电子控制装置在所述车辆为平缓刹车且所述制动防抱死装置激活时,判定所述车辆处于被动平缓制动状态。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车辆处于主动平缓制动状态时,所述能量回收单元根据与其对应的制动能量回收策略中的预设扭矩进行能量回收; 当所述车辆分别处于除主动平缓制动状态外的三种制动状态时,所述能量回收单元根据所述预设扭矩和预设加权系数计算得出与之对应的回收扭矩进行能量回收; 其中,当所述车辆处于被动平缓制动状态时,预设加权系数为第一加权系数;当所述车辆处于主动紧急制动状态时,预设加权系数为第二加权系数;当所述车辆处于被动紧急制动状态时,预设加权系数为第三加权系数。 10.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辆包括权利6-9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动能量回收系统。
所属类别: 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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